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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王震宇

时间:2024-07-01 06:0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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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1

王震宇

(南昌大学法学院99级学士 江西 南昌 330047)

【摘 要】 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有条件转让的性质是现代提单的一个显著特征。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最初起源于商业习惯,后逐渐被各国法律所认可。由于受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提单法规范存在许多差异。本文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对这些国家的提单立法及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提单货物象征性质 物权证券 document of title

一、提单货物象征性质的历史回顾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提单这份源于欧洲商人的‘发明’的单证,通过几百年来的实践、习惯做法与改良,已成为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2。考察国际贸易的历史就可以发现,提单所以能够成为国际贸易与运输中最为重要的单证,其原因皆源于提单被视作货物的象征,从而使得商人们能够通过买卖这份薄薄的单据来买卖在途货物,国际贸易从此被人们形象地称作“单证交易”。不过,这一切都是就现代提单的特征而言的,在提单被使用到海上商贸活动的早期,它还没有被赋予代表运输中货物的性质。
提单出现之前,贸易商们除了进行商业谈判以外,连货物运输这样的事也是亲自出马,运输在当时是商人贸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航运技术的进步,商人们从“船货一家”的格局中解放了出来。在同买方谈定交易条件后,货主便将货物交给专门负责海上运输的船主,为保证货物安全,并证明货物被船长接管,货方便要求船方向其提供一份起到收据作用的证明文书,这份文书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提单的雏形3。这就是提单产生过程中被赋予的第一种性质或功能——货物收据。然而那时提单上完全没有责任条款,在发生纠纷时对于货方十分不利。因此为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逐渐地商人开始在提单的背面写入若干运输合约条款,这是提单被赋予的第二种功能——运输合同证明。
由于货物通过海洋从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商人无法用货物去从事交易,因此对于视时间为金钱的商人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商人们又开始赋予提单一种新的功能,即被用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通过处置提单达到处置货物的目的,这使得商人们能够将提单用于其在银行的融资担保,或是通过背书或交付将在途货物转卖给其他人。自此,提单开始具备区别于其他运输单据的显著特征——象征在途货物本身,其转让与货物的转让具有相同的效果。4提单获得货物象征功能直接导致国际货物买卖的形式从实物买卖向单证买卖过渡,国际贸易也因而蓬勃地发展起来,此时的提单才真正成为了现代意义上的提单。

二、提单货物象征性质之法律规范及法理基础
虽然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在商人习惯中得到了普遍地承认,然而只有等到这种性质被各国法律所吸收、认可,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制度保障。各国显然都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它们通过不同的途径,法院判例或成文立法,虽然在时间上看有早有晚,但最终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确立了下来。

(一)各国关于提单货物象征性质之法律规范
1.英国法
将提单转让视同货物转让原先一直是作为地中海的商人习惯存在5,直到1794年英国法院作出关于Lickbarrow v.Mason案6的判决时为止,这项习惯做法才正式被作为一项先例在判例法上确立下来7,即承认提单的转卖就象征着货物的转卖。1855年,英国制定了关于世界上的首部提单立法《1855年提单法》。虽然它的正文部分很短,总共只有三条。但这部法律在当时却是意义重大,依照《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的规定: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经合法背书的受背书人,基于该转让或背书,而视为该提单的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该收货人或受背书人间所缔结,因此,该收货人或受背书人可享受该契约的一切权利,但同时也需负担所有义务。自此,通过接受卖方的背书或交付而获得提单的买方不仅拥有了对货物的合法处分权利,而且拥有了向承运人起诉的权利8。不过由于这项应急性的立法只是针对货物所有权当然地随提单转移的情形,而对于海运实践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则考虑不足(比如,在货主转移提单但并不愿转移货物给买方的情况),于是便在事实上造成了许多买方无法通过这项立法获得起诉承运人的权利9。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渐渐产生了变化,运输单证也不仅局限于提单。因此,英国以《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取代了使用了长达137年之久的《1855年提单法》。与旧法相比,新法仍然采取法定让与的方式,使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产生合同关系,而差异在于:其一,新法扩大了适用的范围,旧法只适用于提单,新法除适用于提单外,还适用于海运单及交货单;其二,旧法规定合同下的诉权随货物权利的转让而移转,新法改为合同下的诉权因提单被合法的持有人持有而移转;其三,旧法为权利义务一并移转,新法将权利与义务的移转分别处理。依照《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只要提单转到合法持有人的手上,他就被视为原运输合同的缔约人,得享有该合同的所有权利。因此,不论是否货物的所有人,只要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即可享有诉权。
2.美国法
美国提单立法的历史晚于英国,具有代表性的有《哈特法》、《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第111条直接将合同诉权赋予了提单持有人。以下是《1916年联邦提单法》有关提单货物象征性质的规定:
第111条:指示提单的受让人取得的权利
指示提单合法流通给他的人取得:(1)将提单流通转让给他的人有的或有权给善意付对价买方的对货物的权利。以及收货人和托运人有的或有权给善意付对价买方的对货物的权利。(2)承运人根据提单条款为其占有货物的直接义务,就如同承运人和他签定了合同。
第112条:提单受转让人的权利,给承运人的通知
提单转让而非流通给他的人,对出让人而言取得货物的权利,与出让人另有约定优先,如果提单是记名提单,该人同时取得权利通知承运人提单已转让给他因而他成为承运人在提单转让前对出让人所负义务的直接权利人。
3.日本法
根据《日本商法典》第776条的规定“第572~575、584条的规定,准用于船运证券”。《日本商法典》第575条规定:“按照提货单的约定,将交付应受领所运货物的人时,对于取得行使所运货物上的权利而言,其交付与交付所运货物有相同效力。”
4.台湾地区立法
由于历史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立法和日本民法有继受的关系,因此和《日本商法典》的规定极为相似。《海商法》第104条规定:民法第627条至第630条关于提单之规定,于载货证券准用之。《民法典》第629条规定: 交付提单于有受领物品权利之人时,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权移转之关系,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二)提单货物象征性质法律规范之法理基础     
鉴于前面引用的这些立法文件,横跨两大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又因为各国立法背景及法律传统上存在诸多差异,仅此尚不足以对各国法律上规定有清醒明确的认识。只有从理论上做进一步的分析,才能加深对各国法律相关规定的理解。笔者接下来按法系(以台湾地区法和英国法为例)分别进行阐述。

1.大陆法系的“物权证券/提单物权效力”理论
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将提单称为“载货证券”(陆上运输之提货单称为“提单”),名称虽然有别,意义相同。台湾地区海商法理论同样承认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表现在台湾地区海商法中规定的载货证券应当准用台湾民法第629条关于提单的规定,因此按照台湾民法第629条,交付载货证券于有受领物品权利之人时,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权移转之关系,即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台湾地区学者通常此为载货证券之物权效力。又因为“载货证券原为装载货物之收据,但因其有转让货物之效用,故具有一般证券之性质,与陆上运送之提单相同,属于有价证券之一种。”10所以载货证券之物权效力又被学者称为载货证券之物权性,载货证券也被认为有价证券中的物权证券。11
在台湾地区法学界里,只要提到提单是一种物权证券,就很自然地会人们使联想到提单是货物的象征,提单转让被视同货物的转让。然而笔者注意到人们对于提单是物权证券这样一个命题或说结论,往往只是停留在对台湾《海商法》和民法条文的引述上(即“交付提单于有受领物品权利之人时,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权移转之关系,即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而没有对这种法律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讨论。只是认为提单具有物权效力,至于何来这种效力,却不甚明确。下面笔者就运用民法理论,试着解释这种效力的依据。
先从法律条文入手,“交付提单于有受领物品权利之人时,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权移转之关系,即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分析本条文的内容,讲的是一个提单的转移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问题。按照民法学基本原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制度的范畴。12众所周知,物权具有排他性,因而物权的变动常发生排他效果,如果不具有使权利行使人以外的他人知悉其变动的征象,则难免导致对第三人的不利局面。所以民法上有所谓“物权公示”制度,“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13因此,权利人不仅是变动物权,即使是享有物权仍需公示。
在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之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与以占有之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占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权的享有和变动情况。
物分动产与不动产,海上运输的货物属于动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即属于动产的物权变动范围,因此以交付货物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然而根据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实践,从事国际贸易的卖方通常是将货物交给装港的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运抵卸港后放给买方收货人,而非直接将货物交付给与他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买方。交付或背书给买方的通常只是一纸提单。所以说在国际贸易中,实际情况是转移货物所有权并非直接通过交付货物来完成的。既然所有权的转移不是通过现实地直接交付货物,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就违背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呢?
依照传统民法理论,所谓交付,不独包括现实交付,而且也包括观念交付。15所谓现实交付,即指动产物权之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管领)力,移转于受让人。例如,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行为;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以及指示交付三种。所谓简易交付,即指在受让人已占有让与人之动产的情形下,无须受让人返还原物复由让与人为交付行为,当让与合意成立时,即生让与之效力。例如,甲对乙说其借给乙的书不用还了,乙也表示同意;所谓占有改定,即指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缔约,使让与人继续占有动产,而受让人同时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例如,甲将本应交付于乙的手表留下使用,并与乙成立借用合同,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所谓指示交付,“学理上又称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代位”16。简言之,指让与人让与动产物权时,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仍由第三人占有的,让与人可以将其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至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兼指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17。例如,甲将自行车出租于乙,后甲又将车出卖给丙时,并未现实交付该车于丙,而将对甲的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让与于丙,以代交付。
如前所述,提单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并非通过现实交付,因此笔者认为只能从观念交付角度考虑,而考察的三种形态,发现只有指示交付与之最为接近。
按照民法中的占有理论,占有依据不同的状态有不同的分类,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等等。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装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为直接占有,有权占有、占有辅助,托运人依运输合同对货物成立间接占有、合法占有、自己占有,并且“运送人因受取运送物而负担返还义务” 18,对承运人而言,即为返还请求权19。因此,在托运人需要将货物让与给第三人时,并非对货物进行现实地处分,而是将其对于承运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在途货物的现实交付。买受人获得对在途货物的间接占有以及在卸港对承运人的交还货物请求权。托运人通过让与返还请求权观念性地转移了货物的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法理论一直将提单作为有价证券之一种20,是有充分的理由的。按照证券法原理,证券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以持有和提示证券为必要,而提单权利的行使皆需要持有提单。正如学者所言:“提单表彰运送契约上之债权,尤其将运送物之交付请求权证券化” 21。所谓权利的证券化,“就是指把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 22,在海上运输契约,就是将货物的返还请求权证券化,使这种请求权和作为有价证券的提单相结合,提单即为权利。
结合前面关于货物交付部分的分析,托运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现实中即是通过让与一张代表着返还请求权的提单来实现的。换句话说,提单的转让之所以具有使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原因在于具体地转让提单替代了抽象地让与返还请求权,效果是使货物被替代性地交付给了提单受让方。转让提单等同于让与出卖人对承运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取代了货物的现实交付而发生让与货物的效果。
如果没有观念交付理论,就解释不了为什么在不转移物之占有的情况下仍能够让与货物;若没有权利的证券化理论与之配合,单纯的提单转让也不可能发生让与货物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观念交付理论和权利证券化理论的配合作用下,提单转让才被视同货物转让,提单才具有了货物象征的性质。这两种理论间的相互协作构成了大陆法系提单物权效力制度的理论来源。23

2.普通法系的“document of title”理论24
“提单的主要目的是使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权利的人能够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通过处分提单来处置货物。按照商业惯例,占有提单,在许多方面就等于占有货物,而提单的转让通常具有与交货本身同样的效果。因此,提单货物的象征。所谓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指的就是提单的这种作用。” 25诚如施米托夫教授所说,在普通法系国家,每当提到提单是一种document of title时,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和提单能代替货物进行转让的这种属性联系起来。然而想要真正说清楚document of title的含义,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英国的权威法学著作Benjamin’s Sale of Goods一书中,可以找到以下关于document of title的论述:“在普通法下,对权利凭证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是,一般认为它是一份涉及货物的凭证,其转让会转让对货物的推定占有(权),并也可能会转让对货物的财产(权)。”26在另一个著名学者Paul Todd所著的Bill of Lading and Banker’s Documentary Credits中,作者谈到:“由于货物的交付必须提交正本提单,这意味着提单的转让也就能转让对卸下的货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基于这个原因,提单被说成转让了对货物的推定占有(即对货物进行占有的权利)。”而在Carver’s Carriage by Sea一书中,也有以下阐述:“占有货物的权利转让给了提单的受让人,而提单是货物的象征,并且它的转让就象征性地转让了对货物本身的占有。”27通过比较这些著名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发现,他们在强调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的同时,几乎都谈到提单转让时货物的推定占有权(contructive possession)也随之转让这一点。提单的货物象征性质好理解,实际上就是对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给予了认可。但“推定占有权”指的是什么?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理论中去寻找答案。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第4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2〕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文档附件: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doc

附件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附件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doc





附件1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金华青年 九龙汽车
JNP6140
FM JNP6127
FM JNP6126
M JNP6127
FN JNP6127
FN-1 HKL6600
CV
评定类型及等级 特大型
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三级 大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37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599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61+1+1 53+1+1 47+1+1 53+1+1 55+1+1 15+1+1
额定功率 kw ≥ 301 276 265 276 276 103
比功率 kw/t ≥ 12 13.5 13.5 15 12 19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69 69 66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前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悬架类型 A A A A A C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装置 - - 装置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50 750 770 720 67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5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720 72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卫生间(位置) 中 中 中 中 - -
CAN总线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车桥随动转向 装置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7 0.17 0.095 0.075 -
特殊结构说明 低驾驶区 低驾驶区 低驾天然气 低驾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亚星客车
YBL6125
H2QJ1 YBL6125H2QCJ YBL6115
H1Q YBL6101
H1 YBL6110
H1QJ YBL6935
H1CJ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2000 12000 11490 10080 10800 9345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9+1+1 49+1+1 49(47)+1+1 43(41)+1+1 45(43)+1+1 39(37)+1+1
额定功率 kw ≥ 276 247 199 176 199 170
比功率 kw/t ≥ 13.5 13.5 12 12 12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69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前中)* 前(前中)* 前(前中)* 前(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装置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装置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5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72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装置 - - - -
卫生间(位置) 中 中 - - - -
CAN总线 装置 装置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085 0.15 0.13 0.13 0.055
特殊结构说明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亚星客车 南京金龙 南京金龙 南京金龙 南京金龙 依维柯
YBL6125
H1QCJ1 NJL6908
YNA NJL6878
YNA NJL6878
YA4 NJL6118
YA4 NJ6716
DA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2000 8995 8745 8745 10960 7133
座位数+司机+导游 ≤ 53(51)+1+1 37+1+1 35+1+1 35+1+1 47(45)+1+1 18+1+1
额定功率 kw ≥ 257 170 155 162 191 107
比功率 kw/t ≥ 12 13 13 13 12 13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前
乘客门位置 前(前中)* 前 前 前 前(前中)* 前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C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 - - 装置 -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 - - 可调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
卫生间(位置) - - - - - -
CAN总线 - -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75 0.045 0.045 0.09 0.13 -
特殊结构说明 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依维柯 依维柯 上海申龙 上海申龙 福建新福达 西安西沃
NJ6556
DA NJ6486
DA SLK6902
F5A3 SLK6850
F5A FZ6120
N4C XW6122
DB
评定类型及等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中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车身长度 mm 5490 4845 8975 8545 120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13+1+1 10+1+1 37(35)+1+1 35(33)+1+1 51+1+1 47+1+1
额定功率 kw ≥ 107 107 180 147 235 235
比功率 kw/t ≥ 19 19 14 13 12 13.5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0 72 72 69
发动机位置 前 前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前中)* 前(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装置
车内通道宽 mm ≥ 300 30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C C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 - 装置 -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装置 - - 装置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 -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 -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670 670 750 720 720 75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680 680 72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 可调 -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 -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装置
卫生间(位置) - - - - - 中
CAN总线 - - - - - 装置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 -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 - 0.10 0.09 0.075 0.17
特殊结构说明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东风襄樊 东风襄樊 东风襄樊 华晨金杯 华晨金杯 华晨金杯
DFA6640
W3BDE DFA6502
W3BDA DFA6580
W3BDB SY6548
J1S3BHY SY6548
MS3BHY SY6548
G3SBHY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6350 5000 5750 5420 5420 542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16+1 10+1+1 13+1+1 12+1+1 12+1+1 12+1+1
额定功率 kw ≥ 100 100 100 85 102 120
比功率 kw/t ≥ 13 19 19 19 19 19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00 300 300 300 300
悬架类型 C C C C C C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 - - - - -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 - - - -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 - - - -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670 670 670 670 67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 - - -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 - - - -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
卫生间(位置) - - - - - -
CAN总线 - -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 - - - -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 - - - - -
特殊结构说明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广汽日野
(沈阳)
SFQ6125
PTLN SFQ6115
SLG SFQ6125
SCH SFQ6125
SCG SFQ6123
SLG SFQ6123
SLH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2000 115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7+1+1 47+1+1 51+1+1 51+1+1 49+1+1 49+1+1
额定功率 kw ≥ 259 222 259 247 259 247
比功率 kw/t ≥ 13.5 12 12 12 12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72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2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68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 - - - -
卫生间(位置) 中 - - - - -
CAN总线 装置 -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5 0.15 0.15 0.15 0.15
特殊结构说明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桂林大宇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桂林客车
GDW6117
HKC1 GL6129
HCD2 GL6128
HKND1 GL6127
HKND1 GL6127
HKC1 GL6127
HKD1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099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5+1+1 53+1+1 51+1+1 51+1+1 51+1+1 51+1+1
额定功率 kw ≥ 206 276 250 247 243 243
比功率 kw/t ≥ 12 13.5 12 12 12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69 72 72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装置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装置 - - -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50 720 72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720 68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装置 - - - -
卫生间(位置) - 中 - - - -
CAN总线 - 装置 - - - -
车桥随动转向 - -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3 0.17 0.075 0.075 0.15 0.15
特殊结构说明 低驾驶区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ZK6146
HNQDA ZK6146
HNQCA ZK6122
HNQ11E ZK6122
HNQ2E ZK6110
HNQ1E ZK6122
HNQ2Y
评定类型及等级 特大型
高二级 特大型
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车身长度 mm 13670 13670 11600 12000 10800 12000
座位数+司机+导游 ≤ 61+1+1 65+1+1 45(43)+1+1 47+1+1 39+1+1 51+1+1
额定功率 kw ≥ 276 276 247 247 206 235
比功率 kw/t ≥ 12 11 13.5 13.5 13.5 12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69 72 69 69 69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前后)* 前中 前中 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装置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50 720 750 750 75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720 680 720 720 72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卫生间(位置) 中 - 中(后)* 中 中 -
CAN总线 装置 - 装置 装置 装置 -
车桥随动转向 装置 装置 - - - -
卫星定位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75 0.065 0.085 0.085 0.075 0.075
特殊结构说明 低驾天然气 低驾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天然气
*注释:“()”表示可选配置。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续表)
厂家

车型
技术参数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ZK6122
HNQ12Y ZK6122
HNQ1Y ZK6107
H1Y ZK6127
HQ12Y ZK6122
HNQ11Y ZK6908
HN1E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二级
车身长度 mm 11600 12000 10490 11600 11600 8995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9+1+1 51(49)+1+1 43(41)+1+1 49+1+1 49(47)+1+1 37(35)+1+1
额定功率 kw ≥ 235 247 180 228 235 191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2 14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2 72 70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前后)* 前中(前后)* 前中 前中(前后)* 前(前中)*
车身全承载式结构 - - - - - -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B B B B B B
盘式制动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速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 - - - - 装置
节能风扇散热系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后置发动机舱温度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胎压监测报警系统 - - -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20 720 720 75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680 680 72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汽车安全带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空气净化装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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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1999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房屋期权(以下统称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房屋期权,是指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以商品房预购(售)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获得建成房屋的权利。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五条 (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 (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二)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五)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七)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八)依法被查封、监管的房地产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
(十)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抵押权担保的期间)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九条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
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议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不成的,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抵押物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
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设定抵押权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再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其价值的余额部分。
第十一条 (再次抵押的告知)
以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再次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接受再抵押者。
第十二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以有期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
以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 (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权)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以抵押人享有的份额为限。
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第十五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并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十七条 (设定抵押权时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部分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
第十八条 (以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销售该抵押物。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
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第二十条 (以有限产权房屋设定抵押权)
以有限产权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有限产权房屋权利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以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以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约定连续发生债权的期间、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届满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实际的债权发生期短于约定的债权发生期的,可以以实际的债权发生期为准;实际的债权发生期超出约定的债权发生期的,以约定的债权发生期为准。债权发生期届满时,实际存在债权的累计数额低于最高
债权限额的,以实际存在债权的累计数额登记为被担保的主债权额;实际存在债权的累计数额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以最高债权限额登记为被担保的主债权额。
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仅限于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本条所称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房地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建设工程的贷款,但已付清该建设工程全部建造款的不在此限。
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二)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能形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该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
不得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最高额抵押。
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权)
预购人以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付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价款的不在此限。
不得以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最高额抵押。
以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权,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管)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该建设工程的建造。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和销售款,应当委托专门机构监管使用,先行用于清偿该房屋建设工程的各项贷款。房屋建设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抵押权的,应当注销相应部位的抵押权。
对商品房预售款和销售款进行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各项贷款,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贷款和建造该建设工程的其他贷款。

第三章 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
设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可以以在主债权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的方式签订,也可以单独签订。
第二十六条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物的座落、用途、结构、面积、四至范围以及价值;
(五)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属状况、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地产权证编号;
(六)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合同的内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四)已投入该建设工程的款额,但不包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五)建设工程竣工日期。
以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抵押合同的内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连续发生债权的期间;
(二)最高债权限额。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本条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文字)
抵押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其他文字书写。
第二十九条 (涉外房地产抵押的公证)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
第三十条 (无效合同)
下列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而签订的抵押合同;
(二)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违法签订的其他抵押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抵押合同的变更)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需要变更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必须征得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抵押合同的解除)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抵押合同。解除抵押合同,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抵押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终止:
(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二)抵押合同被解除;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
(四)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抵押登记的效力)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变更合同自变更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抵押登记的机构)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主合同、抵押合同和以下材料:
(一)以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购(售)合同;
(二)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以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以其他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七条 (变更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抵押登记申请。申请变更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和抵押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抵押合同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和以下材料:
(一)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应当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抵押合同解除的,应当提交抵押解除合同;
(三)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发生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时,抵押人申请但抵押权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抵押人的申请,并且责成抵押权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人逾期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依法核准抵押人的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抵押权利证明的出具、变更和收回)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抵押权利证明;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变更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变更抵押权利证明;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抵押权利证明;不予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房地产权证书和抵押权利证明的保管)
抵押物的房地产权证书,由抵押人保管。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权利证明,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登记的费用)
办理抵押登记和变更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支付登记费用。
第四十二条 (登记资料的查阅)
抵押登记、变更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的有关资料应当对公众开放查阅。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占管及占管责任)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安全与完好。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抵押物的占管情况。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出租的,应当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五条 (抵押物的转让)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抵押人未事先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时,应当同时提出转让抵押物的价格和对转让款的处理方式,并与抵押权人就此进行协商。
抵押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内书面答复抵押人,并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无异议。抵押权人认为转让抵押物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抵押人不同意提供新的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不准予转让该抵押物。
抵押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或者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转让款处理方式的协议或者其通知抵押权人而抵押权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据此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转
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抵押合同的继受履行)
作为抵押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后,其继受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作为抵押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时,该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但当事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抵押物和抵押人变化的通知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或者其继受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一)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二)因作为抵押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而发生继承、析产;
(三)因作为抵押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而发生继受情形的。
除自然损耗外,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抵押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抵押权人。
第四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补救)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由抵押人将灭失或者毁损所得的赔偿金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处理。
抵押人怠于向造成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抵押权人可以代位求偿。
因抵押人的过错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不能或者不足以担保其债务履行时,抵押人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拆除改建的限制)
除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外,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除或者改建。
第五十条 (抵押房屋的拆迁)
房屋在抵押期间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以交换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与抵押权人就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协商。抵押人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安置房屋。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原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应当与原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可以随主合同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享有原抵押权人的相应权利。抵押权转让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债务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四)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一宗抵押物上一个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一个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五十四条 (一宗抵押物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并应当与所有先顺位抵押权人就该抵押权及其被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该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物。
各抵押权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顺序,以抵押登记的顺序为准。
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抵押权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二)对其他抵押权人,抵押人可以与其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其协商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处分方式的规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选择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拍卖的规定办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选择以变卖或者折价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违反本市有关房地产转让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优先购买权)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按份共有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
(二)抵押前已出租房地产的承租人。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前,应当书面征询前款所列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当事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七条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土地收益的处理)
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应当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方可就剩余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十九条 (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
需要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六十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分配)
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处分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三)相当于应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四)应支付的建造该建设工程的欠款;
(五)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六)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抵押所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处分有限产权房屋所得价款的分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受偿范围)
抵押人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以该土地上新增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债务受偿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为限;其中,以该土地上部分新增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受偿范围以该部分新增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为限。
第六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时租赁关系的处理)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处分后,经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物处分后,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但受让人同意继续原租赁关系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破产后的抵押物)
抵押人破产的,破产前已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所担保债权金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农村房地产的抵押权行使)
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或者其他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处分抵押物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责任)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过错致使抵押合同不能履行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致使抵押合同无效的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隐瞒抵押物状况的责任)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的状况,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六十八条 (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毁损、贬值,抵押人应当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可免除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国有房地产的抵押)
国有房地产的抵押,同时适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22日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