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在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新型发展战略格局下共同管理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是对大企业建立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地税函[2012]465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内容和标准分五大类,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10分)
1.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的设立和划分;
2.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3.涉税人员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二)税务风险认定和分析(20分)
1.识别风险;
2.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
(三)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40分)
1.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2.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跟踪机制;
3.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税务风险;
4.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点,确立税务风险控制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税务登记
——税费核算和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务资料归档管理
——税务检查
——税务认定、减免税等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
——发票管理
——其他
(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监督(15分)
1.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2.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
3.对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15分)
1.制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3.形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或对外披露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进行自我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申请报告;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自评结果;
3.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进行实地核查和测试,完成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向企业颁发“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企业”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期限为3年,期满另行评价。
第十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认证期内发生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通过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价,以考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和“绿色通道”特别服务措施。经与税务机关协商,还可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享受协议签约企业的鼓励性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暂不认证的企业,将采取商谈、辅导、审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强化税务风险内控意识,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失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DOC
http://www.hainan.gov.cn/hn/zwgk/zfwj/tjwj/201210/t20121010_784630.html
印发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80号
印发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
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盘活耕地开发资金,规范我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根据国家和省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是指经省或市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市内或市外根据需要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开发整理复垦未利用地、园地、25度以下山坡地和建设用地所新增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储备指标。
第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下达给本辖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任务。
(二)申请转让耕地指标的县(市、区)必须实现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三)在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方可向市外转让。
第五条 市内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上报资料包括:指标转让(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合同文本和验收确认函(含转让耕地指标项目汇总表)。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转让条件对转让(受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对转让指标事项进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出具批复文件,文件批复同意后合同生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转让(受让)双方的耕地指标使用情况增减转让(受让)双方的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
第六条 市外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上报资料包括:指标转让(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合同文本和验收确认函(含转让耕地指标项目汇总表)。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转让条件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对转让指标事项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合同生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受让方对受让耕地指标使用情况负责监督转让方的耕地保有量变更。
第七条 转让(受让)双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做好耕地保有量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和有偿转让(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台帐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转让指标使用情况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
第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耕地指标的,转让无效,并取消转让方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获奖资格。
第十条 本审批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审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6〕20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确保完成投资增长目标任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6〕104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对200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到10%,得考核基本分60分。超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二、供地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建设项目供地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供地率=当年批准供地面积/上年度已按批次批准农专用、征收的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投资项目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视作供地。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供地率情况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三、开工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80%,得基本分15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开工率=已开工项目数/已供地项目数*100%。
项目开工即为项目主体桩基工程或基础工程开始施工。开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供地项目由市国土局负责统计。
四、竣工投产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标准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分。每超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加分和扣分均以基本分为限。
竣工投产率=已竣工投产项目数/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数*100%。
项目按批准规模建成并运行视作项目竣工投产。已竣工投产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计划竣工投产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计。
五、服务满意率考核
(一)考核对象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外经贸、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建管、工商、统计、电力、交通、水利、文物等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在实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情况。
(三)考核标准
建设单位满意率达到90%,得基本分100分。每升1个百分点加5分;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加分和扣分均无上下限。
六、考核办法
(一)上报项目情况。各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在11月10日前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含社会事业、商贸业)、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情况表负责汇总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负责汇总区内规模以上项目情况表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核定考核项目。由基础设施项目专业服务组、工业项目专业服务组、房地产项目专业服务组对上报项目情况进行复核,在11月15日前确定考核项目和基数,并告知各单位。
(三)根据考核范围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对照考核要求在2007年1月25日前完成考核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对供地项目、开工项目、投产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四)按照确定的考核项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情况以问卷形式进行全面测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议意见。市级有关部门由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考评。
县(市、区)有关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考评,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五)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情况复核和汇总,评定考核分值,明年2月初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公布考核结果。
七、奖惩措施
根据考评结果,按分值高低评出投资综合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5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优质服务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3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处于末位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绍兴市优化投资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班子,加强督查考核;市、县各部门要帮助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抓紧做好项目供地、开工建设的各项工作,简化程序、加强服务,促使已批项目早日开工,在建项目尽快投产,确保专项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