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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修正)

时间:2024-07-06 18:2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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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需改建、扩建时,须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小型水库扩建为中型水库,或由中型水库扩建为大型水库,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除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米方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第二十四条 大坝坝顶、防讯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讯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禁止在坝体、防讯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讯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
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 大 坝 管 理 范 围 | 大 坝 保 护 范 围 |
|-----------------------------|-----------------------------|
|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
|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 |
|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 |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 |
|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 |
|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 |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 |
|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 |100米。 |
|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
|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 |250米。 |
|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 |
-------------------------------------------------------------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删去第三十三条。
2.删去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3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6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举报范围包括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少报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未经行政许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特种设备使用的;
4、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三同时”的规定,审批、建设和使用的;
5、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或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的;
6、国家工作人员因参与入股、分红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
7、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公正、公平、透明造成较大影响的;
8、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第四条: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在24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在12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2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 在6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经有关部门督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5、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6、未按“三同时”规定审批、建设、使用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7、执法部门或者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重大事故的奖励400元,特大事故的奖励500元;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9、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事故时,缺乏公平、公正、透明,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10、其他举报由受理单位酌情奖励。
第五条: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六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举报受理:市直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均可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查证,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后转送到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查证,兑现奖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各县(区)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也可报送市上有关部门查证,兑现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举报案件的处理: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属监管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向举报人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第九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经济处罚的要加重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要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要量刑从重。
第十条、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市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5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市安监局要严格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奖励标准,设立奖励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平凉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常政发〔2009〕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各行各业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市干部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根据常政发〔2003〕277号文件的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审议和公示,市政府决定对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等30个单位和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等20个班组颁发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其中,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班组同时命名为“常州市五一示范岗”。同时,授予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刚等100名同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业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上下以先进为榜样,同心同德,奋发有为,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50个)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单位(30个):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晨风(金坛)服饰有限公司
     溧阳市总工会
     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
     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都汽摩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州市九洲超市有限公司
     常州市西牛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和电磁线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
     常州第二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第二中学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常州市红梅公园管理处
     常州市文化宫广场管理处
     常州港工程建设指挥部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经管站
     常州市常信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20个):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
     金坛市供电公司配电线路班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建国项目部
     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地板车间转印班
     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滚齿车间
     常州霸狮腾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常日机修班
     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店人力资源部
     常州普灵仕制衣有限公司西服检验组
     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软件部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探伤室
     华利达集团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常州汽车站服务台
     常州市中心血站成分制备科
     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北大队广场中队
     常州广播电视台电视专题部《都市新闻坊》栏目组
     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压片班组
     常州邮政局递送公司兰陵递送部


附件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100名)

     刘志刚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杨志雄 常州艾帛制衣有限公司
     周 杰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王桂奋 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康桥 溧阳市实验小学
     王金珍 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孙丽君 江苏华朋集团有限公司
     赵亚维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刘 秀 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李仁贵 江苏索易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张小兵 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
     石明东 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建刚 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
     是蓉珠 常州日盈电器有限公司
     孔令往 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宗建平 常州华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李月中 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高纪凡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缪雪元 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徐 丹 常州市新北区总工会
     胡亚一 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
     林金汉 常州亚玛顿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张国成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沈 莲 常州市花园小学
     王 乾 常州市通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刘三三 常州市三维技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顾双妹 江苏凯隆电器有限公司
     陈坚跃 常州合力电器有限公司
     崔桂生 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 程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谢 毅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陈普安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樊邦人 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段列平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吴志平 常州佳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张香奎 常州市衡利电子有限公司
     奚敏琦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谢 菊 常州新东化工有限公司
     陈桂兵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俞力建 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徐 磊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胥大有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卫琴 晨风(金坛)服装有限公司
     潘 银 常州金陵明都大饭店
     金卫平 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陆向阳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周国兴 江苏常州城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陆 平 陆平发艺中心
     蒋丽敏 金沙美容生活馆
     刘 权 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蔡 飞 溧阳天目湖宾馆
     张雪莲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
     梅轶婷 常州博物馆
     刘冰泉 常州市公安局
     刘建平 常州市国家安全局
     张 龙 常州市环保局
     曹 峻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李梅香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刘旻虹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亚芬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
     潘 晨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罗选楠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李 培 常州市第三中学
     戴 慧 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马建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李伟平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
     栾承志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周 晶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刘锦武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孙正平 常州新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钱长川 常州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
     季小明 常州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芮 莉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李金兴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 澔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李常初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贺新春 常州世纪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吴志荣 常州交通技术学院
     张世帮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邵志东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王建华 常州市肿瘤医院
     邹国锦 常州市儿童医院
     张 坚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杨明珠 武进人民医院
     曹建平 常州市河道管理处
     史君伟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刁保圣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卞明霞 常州市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童华岗 常州日报社
     常文庆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王洪年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李怀林 常州市邮政局
     陈维东 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
     戴向峰 常州供电公司
     胥卓君 常州供电公司
     贡文明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
     孙 红 武进保安服务公司
     杨 兵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杨 一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黄冬青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全国五一劳动奖名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戴建红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沙罗金  江苏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文华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吴夕萍  常州恒基纺织有限公司
     包振义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骆敏舟  常州机械电子工程研究所
  全国工人先锋号: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燃机分部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经管理系
     常州公路管理站路政科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名单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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