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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1:4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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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7月9日审议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这个规划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决定批
准这个规划。

附: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精神,对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作如下规划:
一、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了被告人,且至今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的刑事诉讼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但对这批积案,各承办公安机关应在8月底侦查终结。
二、对于1980年1月1日以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在办案时限问题上,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再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应依照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得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四、全区公安机关务在1980年底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今年内,要积极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



1980年7月9日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人事局做好这项选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与推荐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同步进行,每次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选拔工作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优秀专家条件因受名额限制未被批准的。
(二)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深,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是获得下列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一项;
2、国家发明三、四等奖一项;
3、国家科技进步三、四等奖一项;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二、三、四等奖一项;
5、部、省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含二项);
6、成都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
7、成都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一项;
8、成都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的其他科学技术奖。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一、二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
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其业绩为全市同行所公认的。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有效高知名度,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省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八)职业体育教练员,其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友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前五名`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三名或破亚运纪录,并执训其运动员满两周年的。
(九)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三年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居领先水平的。
(十)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六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被推荐人选填写《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由用人单位报送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将推荐人选初审确定后,写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确定的名额数,对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意见,征求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获取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誉证书》。
(二)其先进事迹可得到各种媒介多渠道的广泛宣传。
(三)可获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调入另一个单位工作的,其特殊津贴关系可接转到新单位;调出市外的,可由原单位向调入单位如实介绍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情况。
第九条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或省优秀专家条件的,应在国家、省选拔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 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再列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范围:
(一)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后两年内未取得新的突出业绩,不具备本办法续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十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停发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取消及收回已发放的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二)丧失必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取消其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三)未经单位同意,自动离职的,停发其津贴。
(四)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同时停发其津贴。
第十三条 取消或停发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报市人事局。取消津贴的由市政府审批,停发津贴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四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其所需经费,由成都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基金开支。市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向奖励基金适当注入一定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及市政府认为不须列入的人员。
驻蓉中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将于1996年8月4日至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包括简称、英文缩写,下同)和会徽的专用权,属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1.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会徽(略)
2.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标志使用许可证(略)



199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