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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3:2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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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依据省人大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采矿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采矿许可证时,须与采矿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市矿管部门签订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一次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保证金:
(一)露天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2万至10万元;属中型的缴纳5万至20万元;属大型的缴纳10万至50万元;
(二)地下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1万至3万元;属中型的缴纳2万至5万元;属大型的缴纳3万至10万元;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采矿的,不分规模大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矿山规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集体、个体、私营开办的矿山规模,按国家制定的《乡镇矿业办矿条件及采矿登记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矿山规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约束采矿单位或个人在开采过程中履行垦复责任,确保开采结束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恢复自然生态须做到:修整采场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耕地复垦后可恢复利用。
第九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期间,应按恢复自然生态合约规定边开采边恢复自然生态。只开采不恢复自然生态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
第十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中止或终止后,应按规定自行恢复自然生态,并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本办法第八条恢复自然生态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矿管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生态。不足部分由采矿单位和个人补足。
第十一条 现已持证采矿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采矿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矿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恢复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5日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第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3、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4、生产设备清单;
5、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
6、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
情况等);
7、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第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和消毒灭菌工艺流程布局平面图;
3、消毒灭菌设备清单;
4、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包括消毒灭菌方法和验证材料、消
毒灭菌质量检测方法和实施条件、自检制度、过程监测记录制度等);
5、消毒灭菌效果验收报告;
第五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申请卫生许可证复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笔录
3、本年度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
第六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换发的决定,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在本省内迁移厂址的,经审查符合要求,可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生产许可项目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名称或(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
2、许可项目变更:应重新办理企业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