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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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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8年)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存在的可能和兴趣,为两国之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并加以促进。
  二、经过共同协商,缔约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或代表可签订具体协议,以规定合作的内容、范围、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问题,包括利用研究所获得的知识和成果。
  三、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将在商定的交流项目计划中另行确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学者、其他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
  三、组织双边的科学技术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促进本协定和其中规定的具体协议的执行,可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不定期会晤。必要时可吸收两国与合作有关的其它单位的代表参加会晤。
  二、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官员负责同对方指定的主管当局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负责协调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意大利方面是外交部。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如本协定失效,在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协议仍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阿纳尔多·福拉克尼
    (签字)               (签字)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计委、经委(以下统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节能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研究和制定本辖区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批准、公布耗能定额;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协调解决节能的有关问题;对本辖区的节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省、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可委托节能技术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可从从事节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能源监察员,经上一级节能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合格者由省节能管理机构统一发给《能源监察员》证书,在指定范围内行使监察权。能源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第七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措施,拟定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考核主要产品能耗,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年耗标准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企业,应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工作。
企业的节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措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编制本辖区能源综合平衡表,对辖区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实行统计监督。
第十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并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行业、企业节能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能源定额,定期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进行考核。重点产品的能耗定额由省制定并考核。国家和省未下达能耗定额的产品,由市(地)制定并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全面能源利用分析,预测节能潜力和能耗水平,编制节能整改规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应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机台,建立能源使用岗位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按能源统计制度向统计部门、节能管理
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并按能量审计和能源管理的需要,实行全面计量考核。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供节结合,择优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和节约工作。计划内能源应实行定量、定额供应或计划指标包干,节约归己、超耗不补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应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业,提高煤炭质量,实行对路供应,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城市煤炭供应部门,应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供应动力配煤。
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供用电实行并逐步健全用电负荷高峰时段与低谷时段、水电丰水期与枯水期不同电价的办法,鼓励丰水期和低谷时段多用电,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定为烧煤代烧油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
严格限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配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一般只限于无电源地区以及医院、科研、邮电、广播、基本建设工地等必须备用的地方和单位,对其他柴油发电机组不保证供油。

第五章 工业及生活用能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乡镇企业的建设,应综合考虑当地能源的资源条件、供需平衡和合理流向,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省计经委和市(地)、县(市)计委、经委负责工业用能的供求综合平衡。
严格控制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煤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土法炼焦的发展,必须恢复和发展的,须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计经委批准。
第十九条 在工业集中地区,节能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地将低效、分散的锅炉供热,逐步改成联片供热。在热负荷常年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时,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同时应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每年对所属企业主要窑炉检查评比,晋升等级。对等外窑炉应限期进等。企业应结合大、中、小修,应用本行业节能先进技术进行综合改造,提高窑炉热效率和炉龄。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新增工业锅炉或改造锅炉扩大容量的,必须报经当地节能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供能部门审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回收放散的余热和可燃气体。煤矿附近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原料。
企业应积极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高耗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城乡生活用煤,应本着节约用能的原则,不断改进燃烧设备,提高热能利用率。
农村应积极发展薪炭林,推广省柴节煤炉灶,积极开发小水电、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
建筑物设计必须考虑节约能源的要求。在符合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选用低能耗设施,尽量采用自然采光,按标准控制采暖和空调参数。
城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统一规划,集中供热。对现有的分散供热系统,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锅炉,实行集中供热。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电、气,必须装表计量。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校检,及时维修,保证计量准确,坚持按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六章 节能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积极组织节能新技术开发、推广,定期提出重点推广项目及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开支。能耗高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比例不得低于该企业折旧基金的20%;能耗高于省定额的企业,必须集中企业一切可以安排的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项目,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贷款。
对社会效益较大而企业效益甚微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项目,报经省计经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本息。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节能设备和先进工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重大节能项目,必须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九条 省科委应将节能技术研究列入科研计划。各级节能管理机构应积极组织节能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察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引进烧油设备应事先报请国家计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
企业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必须按主管部门规定,限期停用或者更新改造,并禁止转移他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积极开发节能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对企业开展咨询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能源测试等项业务活动。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人民群众参加节能工作。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由受益单位根据建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恢复和开展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小炼油、小煤机、小火电、小型有色金属冶炼、小电解等生产以及土法炼焦的,由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擅自新增或扩大锅炉容量的,由节能管理机构按新增或扩大锅炉价值的50%处以罚款,对其新增或扩大部分停供能源;
(三)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或转移他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机电产品和设备的,由银行停发贷款,由节能管理机构决定停供能源并处以产品或设备价值的10—30%的罚款。
对于严重浪费能源的,除进行上述处理外,节能管理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受到上述处罚后,并不免除其对实施《条例》和本细则所规定的有关业务的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能源的,实行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节能管理机构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确定,加收费用不得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加价收入由节能管理机构统一掌握,用于节能措施。
企业支付加价费用,并不免除其因违反本细则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缴纳罚款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细则。




1990年4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办[2005]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信访工作一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它在体察民情、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人民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都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还适时修订了《信访条例》。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信访工作的关心重视,体现了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理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访工作做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深化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干部在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政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建议,全力帮助群众解决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才能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进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饮食用药权益。

  当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信访工作机构,克服底子薄、人手少、条件差、任务重等困难,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妥善处理重大信访事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但是,信访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把信访工作放到应有的地位;一些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还比较淡薄,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和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地方、有些单位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不完善,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致使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进一步把信访工作抓紧抓好。

  二、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工作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访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新修订《信访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为核心的渠道畅通、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的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信访工作新格局。
在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加强信访工作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
  1.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尊重信访人依法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不得发生阻碍、限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行为。
  2.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及时查询、了解信访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畅通接受信访人咨询的电话,信访工作机构要公布查询信访结果的电话。接受咨询或查询时要热情、耐心,要如实告知有关政策、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1.明确以信访问题发生地为事权划分标准的办理责任。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信访问题负有办理的责任;属于“块”上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在“块”内办理终结。
  2.明确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的责任。属于国家局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或地方局受理但属于“条”上应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在系统内部办理终结。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信访问题错综复杂,不是简单地依法给出一个处理结果就算做完工作,还必须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向,针对他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解惑释疑,理顺情绪,严防矛盾激化。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
  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和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同时,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和文明执法,减少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发生。要认真研究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研究信访事项涉及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改进工作。

  (五)责任原则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在信访问题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加大对信访工作绩效的考核,促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配合人事部门研究确定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标准,侧重考核信访问题的处理质量,引导和督促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要奖惩分明,对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必要时,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参照《信访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信访提升到总体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把加强信访工作同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妥善处理群众的一信、一访,加强同群众的血肉联系,锻炼党员干部的为民执政能力,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按照中央一贯强调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还应当指定一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都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参与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办公室是负责国家局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信访问题处理、督办和协调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是信访事项办理的主体机构,要指定一名信访工作分管领导,确定负责本单位信访问题处理、督办、协调、联系和信息上报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办公室”,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访职责,切实发挥本单位信访问题处理、督办和综合协调的作用;还应当指导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善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信访工作人员。

  (二)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基本制度
  完善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岗位职责、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防止行政不作为、超时限甚至久拖不决等情形,坚决把《信访条例》赋予群众的权益落实好。要重视对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加大对信访办理工作各环节的督促检查,形成责任到人、共同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氛围。
  建立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对重大信访情况、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信访办结情况进行通报,让有关单位、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重视信访工作、掌握信访动态、了解群众要求,进而改进有关工作。
  坚持并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要定期主持接待群众来访,当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访项,既要亲自接待,还应组织专门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性阅批重要来信,主动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逐步建立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深入研究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的成因和规律,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案,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要积极探索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把解决好日常信访问题与防范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相结合;把制定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措施与防范重大、复杂以及群体性信访相结合;把依法办理与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相结合,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温暖和关怀,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三)培养熟悉业务、作风过硬的信访干部队伍
  必须加快培养一支既熟悉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熟悉信访工作,又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坚决纠正少部分单位和领导对信访干部存在重视不够,或者重使用轻培养的倾向。要加大对信访干部的培养和培训力度,逐步使信访专职或者兼职干部在数量、业务水平上达到《信访条例》的要求。
  要逐步探索建立干部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对新进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提职的年轻干部可以实行短期参与信访工作的办法,让更多的干部能够在深入群众、处理复杂问题的工作环境中得到锻炼和成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关心信访工作人员的成长和疾苦,把党中央、国务院给信访工作人员的待遇落实好,让他们安心工作,安心为群众办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