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有关信息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附件: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25118720/20050818/10412.shtml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