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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4:1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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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的精神,现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度渔业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可比照执行,已交的税款不再退库。



1997年10月20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使《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办法》做以下修
改:
一、《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各类中学、小学(含盲、聋哑、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修改为三款: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修改为“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
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修改为“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修改为“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使用。”
五、《办法》第六条:“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修改为“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
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六、《办法》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修改为两款: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法》第十五条:“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5年4月8日

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国纠办发[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药品监管局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年继续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部署,把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务求实现四项目标:
  一是进一步扩大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到2002年末,全国要有70%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使患者真正得到集中招标采购所带来的药品价格降低的实惠。
  二是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不发生反弹,中药材专业市场得到规范,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药品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及时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进一步治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社会不合理医药费负担有所减轻。
  四是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为病人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得到落实。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深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今年要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上下功夫,重点抓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贯彻执行。一是要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医疗机构和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制定的招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招标和评标,确保招标结果的科学和公正。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培育中介代理机构,形成竞争,防止垄断;不断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要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依法加强政府、社会和舆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确保招标范围、招标让利和招标金额三项目标实现的基础上,逐步将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器械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二)继续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要贯彻落实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一是要切实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药品价差分配原则及零售价作价原则,及时制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要健全投标价格行为规范,防止以不正常的价格进行恶意投标;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全社会对招标药品零售价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要整顿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收费行为。坚决取缔国家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坚决制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降低招标成本,减轻投标企业的负担。三是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研究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办法,抑制其不合理的上涨。四是要全面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坚决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现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降低药品收入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不增加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及时合理地提高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五是继续把医药价格作为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以查处非法经营药品、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重点,继续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经批准建立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行为。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公布重点监控地区名单。当前,要加强对国家药品监管局确定的11个重点监控地区的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特别要严肃查处在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问题,确保不出现反弹。积极推动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解决,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进一步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地淘汰一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继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积极推进药品电子商务工作,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打击假劣药品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深入开展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把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继续推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病人选择医生”等制度,积极试行享受医保的病人选择医院的做法;大力推广广东省中医院和鸡西矿务局总医院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经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和用药规范,建立医疗信息定期发布和公示制度,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医务人员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和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欺诈行为,以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同时,对违反医药价格政策、虚假药品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要对与违纪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严厉查处。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医药市场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来抓。专项治理工作要由各级政府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继续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上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强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形成上下一致,条块结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带有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使专项治理顺利进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各部门要把监督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特别要重点抓好对医疗机构、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及中标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避免出现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宣传好的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贯彻《工作规范》和《监督办法》、执行医药价格和收费规定、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专项治理相关任务的完成、各部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对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各项规定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落实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的新办法,不断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专项治理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六部委将派员到基层进行联合督导和调研,了解各地贯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监督办法》和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深入开展。国务院六部委将在第四季度检查总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情况和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向国务院报送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