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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4-28 14:1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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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实验室是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定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培养科研和检测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国家局负责指定实验室布局规划、遴选确认和考核评估等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指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指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定;
  (三)组织指定实验室的遴选、考核与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指定实验室运行经费、人事、后勤及其他相关条件;
  (二)负责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合做好指定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聘任指定实验室负责人;
  (四)负责督促并检查指定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章 推荐与遴选

  第六条 指定实验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有关单位自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定实验室的技术研究领域应符合国家局有关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要求;
  (二)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原则上已对外开放5年以上;
  (三)实验室应具有本专业领域技术特点和学科优势;
  (四)实验室能够承担和按时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二)自荐报告涉及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还应出具推荐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自荐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应当规范、真实、完整。

  第八条 国家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指定实验室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国家局从现场检查通过的单位择优遴选指定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指定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提倡依托现有资源,争取地方政府等项目资金向指定实验室建设倾斜,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指定实验室建设,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保障指定实验室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一条 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国家局委托的各项工作,每年向国家局提交总结报告,主动接受国家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 指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运行建设。

  第十三条 指定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家局委托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指定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局每5年组织对指定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指定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科研能力、运行情况、任务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议、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指定实验室,取消指定实验室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XX指定实验室”,英文名称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XX指定实验室”,英文名称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第十七条 国家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指定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基一[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给中小学生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同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有害信息借机传播,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部署了一系列“扫黄打非”和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行动,并在2009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再次强调了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有效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的指导,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和课程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利用品德课、信息课及校会、班(团队)会等,集中开展对中小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组织学生通过开展绿色上网承诺等活动,自觉践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树立网络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虚拟世界,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手机,提高对黄色网站、暴力和淫秽色情信息、不良网络游戏等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对不良信息的辨别能力,主动拒绝不良信息。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不进入营业性网吧,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玩不良网络游戏,防止网络沉迷和受到不良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和学生中形成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风气。

  二、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重点培养学生依法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行为,教育学生拒绝使用侮辱性、猥琐性、攻击性语言,自觉抵制网络不法行为,慎交网友,懂得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增强网络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要通过邀请法律专家讲座咨询、运用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网络法制教育的感染力。鼓励中小学生在使用互联网和手机过程中,遇有不良网站链接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时,及时举报。

  三、加强绿色网络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网络进行检查,指导中小学在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上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屏蔽或删除含有低俗、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网络处在可监控状态。加强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校园网的信息更新和监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和开放绿色上网设施,依托校园网设计一些吸引力强、参与性高的文娱和益智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活动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大力发展校园网络文化。

  四、加强重点关注和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指导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通过适当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有沉溺网络、行为举止异常或学习成绩突然下降等状况的学生要及时进行疏导和教育。要十分关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深入了解他们在校外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促使其监护人对他们的校外生活进行有效监管。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青少年学生,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他们感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五、加强学校家庭合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注重家庭参与,联合家长共同做好抵制互联网和手机不良信息工作。各地中小学要利用放假前、开学后等时机,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争取广大家长与学校一起有效监控和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和手机。学校和家庭要提醒学生上网时不轻信网上言论,不泄露个人信息,不回复不明提问。倡导家长对孩子上网和使用手机进行引导和合理约束,教育孩子远离成人聊天室和黄色网站;尽量避免孩子在家独自上网;多花时间与孩子交流,多带孩子参加有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